簽收即認可商品質量?
拆封就不能退貨?
剛剛,最高法明確了!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主要對網絡消費合同權利義務、責任主體認定、直播營銷民事責任、外賣餐飲民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將于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法:格式條款無效
拆封就不能退貨?
最高法:不影響商品完好即可退
《規定》明確,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無理由退貨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贈品可以免責?
最高法:免費提供同樣需擔責
《規定》明確,獎品、贈品、換購商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電子商務經營者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得以獎品、贈品屬于免費提供或者商品屬于換購為理由主張免責。
網絡直播營銷中實際銷售主體辨識不清?
最高法:直播平臺必須標明實際銷售者
《規定》第11條對平臺內經營者開設網絡直播間銷售商品的情形作出規定,明確平臺內經營者的工作人員作出虛假宣傳等,平臺內經營者要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實踐中消費者對于網絡直播營銷中實際銷售主體辨識不清的問題,《規定》第12條對于直播間運營者責任作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表示,《規定》第12條明確,直播間運營者要能夠證明已經標明了其并非銷售者并標明實際銷售者,并且要達到足以使消費者辨別的程度。否則,消費者有權主張直播間運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責任。
直播間運營者已經盡到標明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交易外觀、直播間運營者與經營者的約定、與經營者的合作模式、交易過程以及消費者認知等因素予以認定,通過較為彈性的規定,為個案裁量和未來發展留出空間。
外賣平臺未盡審查義務,需要擔責嗎?
最高法:要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表示,《規定》第18條明確,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未依法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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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新浪樂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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