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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從2歲起寄養姑姑家,女孩拒給親弟買房被父母告上法庭: 索要50萬元贍養費。原來自2歲起,就被父母送到了姑姑家居住,后來因為經濟條件不好,父母就一直沒有將她接回來,期間也很少聯系她。女孩長大后事業有成,于是出錢給姑姑家一起長大的表弟買了房,沒曾想這引發了她與親生父母之間的矛盾。她父母認為,給表弟買了房子,也應該給自己親弟弟買一套房子。女孩明確表態,自己不會出錢給弟弟買房。隨后父母將其告上法庭索要50萬元贍養費。法院判定,兒子作為成年人,父母不應將買房壓力冠以撫養、贍養之名附加給女孩。并且她父母有退休金收入足以安享晚年,而她從小由姑姑收養,原告未盡到父母撫養的義務,被告所需要給付的贍養費應根據被告的實際情況和原告酌情商定。
近日,一則新聞引起了很多網友的討論。看了很多網友的評論,感覺是替姑娘把沒說出來的話都說了出來,有說說的好聽是寄養姑姑家,其實就是父母丟棄了姑姑不忍心帶回去養大的。有說因為經歷不好一直沒接回去,但是又生了弟弟,等姑娘事業有成又回來要房的。有譴責沒有撫養卻要求贍養的。有替姑姑要27年養育補償的。還有說父親先是道德綁架了姑姑,現在又來道德綁架女兒的。
那么,姐姐有必須給成年親弟弟買房的規定么?《民法典》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義務。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是無條件的,不因任何原因而消除,子女不能以自己對父母的親疏好惡來選擇是否贍養父母。贍養父母不僅僅是道德責任,也是法定義務。《民法典》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因此,此案例中姐姐沒有義務給已經成年的弟弟支付購房款。至于姐姐給表弟買房卻沒給弟弟買房,屬于張女士個人意愿,他人無權干涉,姐姐給表弟買房也是對姑姑撫養的一種感恩,值得肯定。
文中,雖然是寄養,但是2歲后就一直沒接回來等同于收養,如果其姑姑的收養合法,那么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她則對其父母便不再具有法定的贍養義務,其父母要求支付贍養費的訴訟請求也不會再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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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樂居買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