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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槐蔭區法院:業主在小區內摔傷,誰該為此負責?
Q某居住在花園小區,該小區由H物業提供物業服務。2022年2月19日,Q某在花園小區3單元沿安全樓梯步行時,被損壞的臺階露出的鋼筋絆倒而摔傷。Q某當即打報警,H物業也派人到現場查看,最后由120急救車送至醫院救治,共住院四天,Q某個人支出醫療費4000元、陪護費400元。Q某認為,H物業未盡到物業服務的責任,沒有對破損的臺階及時進行維修,致使自己摔傷,故向濟南市槐蔭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H物業賠償醫療費4000元、護理費400元、誤工費2000元。
法院認為:Q某在小區內,被臺階上裸露在外的鋼筋絆倒,事實清楚。事故發生地為案涉小區業主出行必經的安全樓梯處,該處系危險較大的特殊公共部位,H物業作為事故發生地的物業管理公司,有必要對裸露的鋼筋采取及時、合理措施以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H物業辯稱,因接收時間短無法申請使用房屋維修基金對案涉小區公共部位進行維修等系其內部承接、管理問題,不能作為免除法定義務的理由,H物業作為物業管理人,未及時對該樓道進行修理、維護,屬于未完全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對該事故承擔責任。另外,Q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謹慎的注意義務,其在下樓梯的過程中未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而導致摔傷,自身也應對該事故承擔責任。綜合本案的具體情況,法院認為,對于Q某的損失,應由Q某和H物業各承擔50%的責任為宜。
綜上,法院判決:H物業向原告Q某賠償醫療費2000元、護理費200元、誤工費258元,駁回Q某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H物業不服,提出上訴。濟南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章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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