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發布《暫時停止適用<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公開征求意見。
決定表示,暫時停止適用《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起草說明表示,目前,市司法局正會同市住房建設局修訂《深圳市房地產市場監管辦法》(以下簡稱《監管辦法》),并按照《意見》要求,構建商品房預售資金行政監管模式。
(相關資料圖)
但此舉措與《轉讓條例》實行的預售資金金融機構監管模式不一致,為依法依規推進預售款監管模式改革、確保依法行政,需對《轉讓條例》相關條款進行修訂或者暫停適用。
政策原文: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促進房地產業良性循環和健康發展,現作出如下決定:
暫時停止適用《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暫時停止適用上述有關規定的期限為三年。暫時停止適用期間,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實踐證明可行的,應當修改完善法規有關規定;實踐證明不宜停止的,恢復施行法規有關規定。
本決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促進房地產業良性循環和健康發展,市政府組織起草了《關于暫時停止適用〈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暫停的必要性
就全國而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分為行政監管和金融機構監管兩種模式。行政監管要求政府與商業銀行、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監管協議,由政府對預售資金的使用進行審核、監管,廣州、武漢等城市采用此模式。金融機構監管要求商業銀行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監管協議,由商業銀行對預售資金的使用進行全流程監督,北京、上海、深圳、杭州等城市曾采用該模式。2022年1月26日,住建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等三部門聯合印發《關于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意見》(建房〔2022〕16號,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全國統一實行預售資金行政監管模式。
我市于1993年出臺《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以下簡稱《轉讓條例》),確立了商品房預售資金金融機構監管模式。目前,市司法局正會同市住房建設局修訂《深圳市房地產市場監管辦法》(以下簡稱《監管辦法》),并按照《意見》要求,構建商品房預售資金行政監管模式。但此舉措與《轉讓條例》實行的預售資金金融機構監管模式不一致,為依法依規推進預售款監管模式改革、確保依法行政,需對《轉讓條例》相關條款進行修訂或者暫停適用。考慮到修訂歷時較久,現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暫停適用《轉讓條例》有關規定,待預售資金行政監管模式運行一段時間后,再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啟動《轉讓條例》的修訂工作。
二、暫停的主要內容
經研究,《轉讓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相關規定與商品房預售資金行政監管要求不一致。因此,《決定》擬暫時停止適用上述規定,在暫時停止適用期間,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按照《意見》和修訂后的《監管辦法》執行。同時,考慮到市住房建設局正同步啟動的《轉讓條例》修訂工作已列為2022年度政府立法計劃預備類項目,為給修訂工作預留充足時間,擬將暫時停止適用的期限規定為自《決定》施行之日起三年。
專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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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樂居買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