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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達財經 文|長帆 編|深海
12月28日,上實發展發布公告稱,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出具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經上海證監局查,上實發展未及時披露重大事項。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發布臨時公告披露,截至2021年12月31日,控股子公司上海上實龍創智慧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實龍創”)未經審計的應收類款項合計約人民幣26.15億元,其中部分業務涉及融資性貿易,該類業務所涉及的應收類賬款可能存在不可收回的風險。
上海證監局表示,經查,上實發展不晚于2021年12月15日知悉上實龍創應收類款項存在不可收回風險,可能對公司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但公司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22年1月12日才披露重大風險提示公告。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項、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其次,2020年12月15日,上海市虹口區土地發展中心與公司簽訂《收購東大名路815號(西側)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合同》《收購東大名路815號(東側)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合同》,與公司全資子公司上海高陽賓館有限公司簽訂《收購東大名路879號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合同》,擬收購公司及上海高陽賓館有限公司持有的東大名路815號(西側、東側)、879號地塊房地產,三份合同總金額為9.3億元。但公司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22年3月31日才在《2021年年度報告》中披露訂立上述重大合同。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此外,上實龍創開展業務過程中存在通過虛構交易的方式虛增營業收入及營業利潤的情形,導致公司相關年度定期報告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實、不準確的情形。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上海海匯律師事務所專業從事證券索賠的吳立駿律師表示,上實發展收到證監會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上實發展有26.15億元的應收類款項預計不可收回,但沒有及時披露該重大信息,根據《證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凡是2021年12月15日之后買入到2022年1月11日持有上實發展股票,可加入我們一起索賠,索賠損失金額截止為買入平均價格與3.95元之差。報名請發送股東姓名、電話、股票名稱、數量提交加入,獲賠前無任何費用。此案預計將在上海金融法院管轄。有意向參與投資者,請關注公號 " 雷達 Finance" ( 雷助碼:01 ) 進行索賠登記。
資料顯示,上實發展的主營業務為地產開發與經營。公司的主要產品及服務為房地產銷售、房地產租賃、物業管理服務、工程項目、酒店經營。
值得關注的是,今年1月,公司曾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問詢函,要求公司核查上實龍創應收類賬款的風險情況。在發現相關情況后,一方面,公司對上實龍創開展核查工作,在核查過程中發現上實龍創部分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利用職務便利實施虛構交易的違法違規行為;另一方面,公司也基于謹慎性原則,對上實龍創2021年度計提了大額資產減值準備、對上實龍創歷年的財務情況進行了會計差錯更正與追溯調整。同年4月,公司也收到了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2021年度報告的問詢函。經公司深入調查上實龍創事件,于6月啟動了仲裁程序追討業績對賭損失和股東借款;同時公司也就上實龍創部分高管涉嫌違法犯罪行為向上海市公安局經偵總隊報案,公安機關已正式立案并對上實龍創公司原董事長曹文龍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上述情況公司于6月對上海證券交易所問詢函的回復中已詳細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