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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9日晚,上海華虹計通智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虹計通、*ST計通,股票代碼:300330)發布《關于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公告顯示,上海證監局查明,華虹計通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主要事實如下:2017 年華虹計通通過虛假貿易和少計提應收賬款壞賬準備,導致其 2017 年年度報告披露的財務信息存在虛假記載,具體分為兩部分:一是華虹計通組織策劃與上海儀電物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卡智能卡有限公司、中京復電(上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或上海鴻儀通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開展了三筆四方貿易,采購銷售形成閉環,貿易相關資金幾天內在四方參與主體之間完成等額或相近金額的循環,且沒有對應的實際物流,前述貿易為虛假貿易。該貿易中,華虹計通通過向儀電物聯虛假銷售貨物,虛增營業收入 16,116,068.42 元,虛增營業成本 15,383,760.66 元,進而虛增營業利潤732,307.76元,占2017年年度報告披露營業利潤的約13%。二是由于往年存在工程合作關系,華虹計通 2017 年初對儀電物聯存在18,494,164.33 元賬齡一年以上的應收賬款。為縮短應收賬款賬齡,少計提壞賬準備,華虹計通將 2017 年因前述虛假貿易對儀電物聯形成的含稅營業務收入 18,855,800 元全部確認為應收賬款,并將當年虛假貿易項下收到的儀電物聯回款 18,521,000 元首先用以沖銷以前年度對儀電物聯的長賬齡應收賬款,實現當年少提壞賬準備8,231,633.95 元,進而虛增營業利潤 8,231,633.95 元。通過前述虛假貿易和會計處理,共導致華虹計通 2017 年虛增營業利潤8,963,941.71 元。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14 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華虹計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十萬元罰款。
2021年11月26日,華虹計通發布《關于收到中國證監督會立案告知書的公告》。
國內專業的證券維權律師團負責人、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李修蛟律師認為,根據《民法典》、《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人員及其中介機構等因虛假陳述等的證券欺詐行為導致證券投資者權益受損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范圍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印花稅等。權益受損的證券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李修蛟律師團隊認為華虹計通股民索賠的條件可暫定為:在2018年4月12日至2021年11月26日期間買入華虹計通股票,并在2021年11月26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索賠,索賠條件最終以法院認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