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3日,證監會發布了《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會計類第3號》,內容涉及長期股權投資、金融工具、租賃、股份支付等11個具體問題。每項具體指引包括三部分內容:交易事項背景及具體的會計問題、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具體問題適用會計準則的意見或監管口徑。
2021年11月,證監會發布了《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會計類第2號》,內容涉及收入、金融工具、企業合并、非經常性損益等14個具體問題。
2020年11月,證監會發布了《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會計類第1號》,內容涉及股權投資、企業合并、股份支付、金融工具、收入、非經常性損益等26類、53個具體問題。
(相關資料圖)
《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會計類第3號》內容概要
相關內容如下:
一、《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會計類第3號》
3-1權益法下順流交易產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抵銷相關會計處理
權益法下,投資方計算確認應享有或分擔被投資單位的凈損益時,對于與被投資單位之間發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按照應享有的比例計算歸屬于投資方的部分,應當予以抵銷(投出或出售的資產構成業務的除外),在此基礎上確認投資收益。
監管實踐發現,在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已減記至零的情況下,部分公司對于與聯營企業、合營企業之間的順流交易產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抵銷相關會計處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現就該事項的意見如下:
對于與聯營企業、合營企業之間發生的順流交易,投資方在應用權益法確認享有的凈損益時,應將順流交易產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按其享有比例予以抵銷。在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已減記至零的情況下,考慮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不應出現負數,投資方應當將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不足以抵銷的部分確認為遞延收益,待后續相關損益實現時再結轉至損益。
致同提示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第十三條,投資方計算確認應享有或應分擔被投資單位的凈損益時,與聯營企業、合營企業之間發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按照應享有的比例計算歸屬于投資方的部分,應當予以抵銷,在此基礎上確認投資收益。
財政部會計司回復咨詢問題(留言編號:1302-3637308 回復時間:[2021-03-15])進一步明確,需要抵銷的是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即有關資產未對外部獨立第三方出售或未被消耗的情況下包含的內部交易損益,不包含已經對外出售或消耗部分。
《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會計類第3號》明確,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按照應享有的比例需全部抵銷,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不足以抵銷的部分確認為遞延收益。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據《長期股權投資準則實施問答》,對于投資方向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投出或出售資產的順流交易而產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中歸屬于投資方的部分,投資方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在個別財務報表處理的基礎上,應當對有關未實現的收入和成本或資產處置損益等中歸屬于投資方的部分予以抵銷,并相應調整相關投資收益。
示例:甲企業持有乙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的20%,構成重大影響。2×22年11月,甲公司將其賬面價值為600萬元的商品以90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乙公司,乙公司將取得的商品作為管理用固定資產核算,預計使用壽命為10年,凈殘值為0。
假定甲企業取得該項投資時,乙公司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相同,兩者在以前期間未發生過內部交易。
乙公司2×22年實現凈利潤為100萬元。甲企業確認損益調整前對乙公司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為35萬元。假定不考慮所得稅影響。
甲企業在該項交易中實現利潤300萬元,其中的60萬元(300×20%)是針對本企業持有的對聯營企業的權益份額,在采用權益法計算確認投資損益時應予抵銷,同時應考慮相關固定資產折舊對損益的影響,即甲企業應當進行的會計處理為:
(1)確認對乙公司凈利潤享有的份額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 20
借:貸:投資收益 ? ?? 20
(2)抵銷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55
借:貸:投資收益 ??????-59.5[=(300-2.5)*20%] ?[2.5=300/10/12*1]
貸:遞延收益? ? ? ? ? ? ? ? ? ? ?4.5
上述兩筆分錄合并考慮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35
貸:投資收益 ??????-39.5[=(100-300+2.5)*20%]
遞延收益? ? ? ? ? ? ? ? ? ? ?4.5
甲企業如存在子公司需編制合并財務報表,在合并財務報表中還應進行以下調整:
借:營業收入 ????????????? 180[=900×20%]
借:貸:營業成本 ??????????????120[=600×20%]
借:貸:投資收益 ???????????????60
或者,是否應該考慮已經實現了1/120(攤銷了1個月)?
借:營業收入? ? ? ? ? ? ? ?178.5[=900×119/120×20%]
借:貸:營業成本? ? ? ? ? ? ? ?119.0[=600×119/120×20%]
借:貸:投資收益? ? ? ? ? ? ? ? 59.5[60*119/120]
3-2權益法下未確認投資凈損失后續得到彌補的會計處理
權益法下,投資方應隨著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變動相應調整增加或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投資方按權益法確認應分擔被投資單位的凈虧損或被投資單位其他綜合收益減少凈額,將有關長期股權投資沖減至零并產生了未確認投資凈損失的,被投資單位在后續期間實現凈利潤或其他綜合收益增加凈額時,投資方應當按照以往確認或登記有關投資凈損失時的相反順序進行會計處理。
監管實踐發現,部分公司對于權益法下被投資單位產生的未確認投資凈損失,在后續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發生變動時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現就該事項的意見如下:
權益法核算下,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發生變動時,投資方應按照其分享比例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損益調整、其他綜合收益及其他權益變動),并相應確認投資損益、其他綜合收益及資本公積,以反映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變動情況。如果投資方長期股權投資已沖減至零并存在未確認的投資凈損失,后續當被投資單位的凈資產增加時,投資方應先按照其分享比例以及被投資單位凈資產變動項目,分別確認相關投資損益、其他綜合收益、資本公積以及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再按照當期應享有的被投資單位凈資產變動凈額與前期未確認的投資凈損失兩者孰低,確認前期未確認的投資凈損失,尚未確認的投資凈損失繼續在備查簿中登記。
致同提示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9號》,投資方按權益法確認應分擔被投資單位的凈虧損或被投資單位其他綜合收益減少凈額,將有關長期股權投資沖減至零并產生了未確認投資凈損失的,被投資單位在以后期間實現凈利潤或其他綜合收益增加凈額時,投資方應當按照以前確認或登記有關投資凈損失時的相反順序進行會計處理,即依次減記未確認投資凈損失金額、恢復其他長期權益和恢復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同時,投資方還應當重新復核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一)投資方當期對被投資單位凈利潤和其他綜合收益增加凈額的分享額小于或等于前期未確認投資凈損失的,根據登記的未確認投資凈損失的類型,彌補前期未確認的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凈虧損或其他綜合收益減少凈額等投資凈損失;
(二)投資方當期對被投資單位凈利潤和其他綜合收益增加凈額的分享額大于前期未確認投資凈損失的,應先按照以上(一)的規定彌補前期未確認投資凈損失;對于前者大于后者的差額部分,依次恢復其他長期權益的賬面價值和恢復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同時按權益法確認該差額。
當期對被投資單位凈利潤和其他綜合收益增加凈額的分享額大于前期未確認投資凈損失時,對于未確認投資凈損失后續得到彌補的會計處理,可能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全額確認此前未確認的投資損失;另一種觀點認為此前未確認的投資凈損失尚未得以全部彌補時,無需進行會計處理,僅在后續得到彌補時,按超過原未確認投資凈損失的部分確認損益調整或其他綜合收益。
示例:A公司持有B公司20%股權,權益法核算。2X21年因被投資方持續虧損,A公司對B公司承擔的10萬元超額虧損僅在賬外備查登記(假設不存在額外義務)。
2X22年B公司實現其他綜合收益60萬元。
觀點1體現了權益法下“橋歸橋、路歸路”的基本思路,《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會計類第3號》明確應采用觀點1,即需將此前未確認的超額虧損予以全部確認(借記投資收益)。
3-3母公司喪失控制權時對應收原子公司款項的會計處理
企業喪失了對被投資方的控制權的,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對于剩余股權,應當按照其在喪失控制權日的公允價值進行重新計量。處置股權取得的對價與剩余股權公允價值之和,減去按原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購買日或合并日開始持續計算的凈資產的份額之間的差額,計入喪失控制權當期的投資收益。
監管實踐發現,部分公司在處置子公司時,對無法收回的應收原子公司款項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現就該事項的意見如下:
企業處置子公司時,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對應收的原子公司款項應當按照金融工具準則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確認和計量的金額與該應收款項在母公司個別財務報表原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抵減處置子公司產生的投資收益。
致同提示
證監會《2021年上市公司年報會計監管報告》指出,部分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向子公司出借資金,后因子公司經營困難該借款長期未收回。本年度,上市公司對外處置該子公司,因該子公司凈資產為負,上市公司確認大額投資收益;對于無法收回的應收該原子公司款項,上市公司在合并財務報表層面會計處理存在分歧,有的觀點認為應確認大額信用減值損失,也有觀點認為應沖減處置子公司的投資收益。對于合并財務報表中的應收原子公司款項,上市公司可參照權益法下長期權益的會計處理方式,若該借款沒有明確的清收計劃、在可預見的未來期間不準備收回、實質上構成對原子公司的凈投資,上市公司在處置子公司時將其抵減投資收益更為合理。
在合并財務報表中,應收原子公司款項屬于一項新的金融資產,即原母公司處置原子公司取得的處置對價包含應收原子公司款項,應在處置日按公允價值新確認該應收款項。確認和計量的金額與該應收款項在母公司個別財務報表原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屬于處置損益的組成部分,應抵減處置子公司產生的投資收益。
示例:母公司應收子公司1,000萬元,已經計提壞賬準備600萬元;子公司個別報表資產總額為10,000萬元,只有一項負債,即欠母公司的1,000萬元,凈資產賬面價值為9,000萬元。
合并報表中,抵銷內部往來之后,子公司在合并報表中的凈資產為10,000萬元。當期對外出售子公司獲得11,000萬元現金(按公允價值出售)。
假設出售時點經過評估,應收子公司款項公允價值為400萬元,則處置子公司獲得的對價為11,000萬元現金加400萬元應收賬款,合并報表中減少的子公司凈資產為10,000萬元。
處置股權取得的對價(11,000+400)與剩余股權公允價值(0)之和,減去按原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購買日或合并日開始持續計算的凈資產的份額(9,000+1,000)之間的差額,計入喪失控制權當期的投資收益。即,投資收益=11,000+400-10,000=1,400萬元;或者,可理解為:
處置股權取得的對價(11,000)與剩余股權公允價值(0)之和,減去按原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購買日或合并日開始持續計算的凈資產的份額(9,000)之間的差額,計入喪失控制權當期的投資收益;同時,新應收款項確認和計量的金額與該應收款項在母公司個別財務報表原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抵減投資收益。即,投資收益=11,000-9,000-(1,000-400)=1,400萬元。
3-4計算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時如何考慮應收子公司債權的影響
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內部交易(包括債權債務項目及相應的減值準備等)應當予以抵銷。一般情況下,對于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資產以及子公司之間出售資產所產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企業應當按照母公司和少數股東對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和“少數股東損益”之間分配抵銷。子公司少數股東分擔的當期虧損超過少數股東在該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的,其余額仍應當沖減少數股東權益。
監管實踐發現,部分公司對于母公司存在應收超額虧損子公司債權時,如何計算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現就該事項的意見如下:
當母公司存在應收超額虧損子公司款項時,如果母公司所有者和少數股東之間對超額虧損分擔不存在特殊約定,母公司綜合考慮子公司經營情況、財務狀況以及外部經營環境等因素,判斷應收子公司款項已經發生實質性損失、未來無法收回的,合并財務報表中應當將該債權產生的損失金額全部計入“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扣除該債權損失金額后的超額虧損,再按照母公司所有者與少數股東對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分別計入“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和“少數股東損益”。
致同提示
少數股東作為主體的一部分,內部銷售損益也未實現,因此逆流交易中包含的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應在“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和“少數股東損益”之間分配。
如上述“3-3 母公司喪失控制權時對應收原子公司款項的會計處理”所述,母公司應收子公司款項在喪失控制權時,重新予以確認,確認和計量的金額與該應收款項在母公司個別財務報表原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抵減處置子公司產生的投資收益。即該應收子公司債權的損失未來會全部體現為母公司的投資損失,因此在對超額虧損分擔不存在特殊約定時,合并財務報表中應當將該債權產生的實質性損失金額全部計入“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
示例:P公司出資70萬元與另一股東(出資30萬元)新設S公司,P公司持有S公司70%的股權,形成控制。
S公司當年以10萬元將成本為6萬元的貨物銷售給P公司,當年P公司和S公司僅有這一筆業務。P公司將取得的貨物作為存貨,至資產負債表日仍未對外出售該存貨。
S公司因虧損,累計未分配利潤-500萬元(含本年凈利潤3.4萬元(=10-6-4*15%)),凈資產為-400萬元。P公司應收S公司1,000萬元,已全額計提壞賬準備。P公司判斷該款項已經發生實質性損失、未來無法收回。
P公司企業所得稅率為25%,S公司企業所得稅率為15%,S公司增值稅率為13%。
合并抵銷及調整:
(1)抵銷長投與資本、收益與分配(成本法直接抵銷)
借:實收資本 ???????????? 1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 70
少數股東權益 ?????????30
借:少數股東損益 ???????? 1.02[3.4*30%]
貸:少數股東權益 ???????? 1.02
(2)確認應收子公司債權的損失
借:信用減值損失 ??????? 1,000
貸:預計負債 ?????????? 1,000
該分錄的經濟意義在于P公司放棄了對S公司債務的追償權,減少了未來處置時應收取的對價,也相當于P公司對未來受讓方取得的S公司的凈資產價值進行了擔保。
(3)抵銷內部交易未實現損益
借:主營業務收入 ????????? 10
貸:主營業務成本? ? ? ? ? ?6
存貨? ? ? ? ? ? ? ? ? ? ? ?4
(4)逆流交易中包含的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進行分攤
借:少數股東權益 ????????? 1.2[=4*30%]
貸:少數股東損益 ????????? 1.2
(5)確認抵銷內部未實現損益的遞延所得稅影響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 1 [=4*25%]
貸:所得稅費用 ??????????? 1
存貨的賬面價值為6萬元,計稅基礎為10萬元。由于存貨由P公司持有,將來在P公司的納稅申報表上抵扣,故應使用對外出售時預期適用的稅率,即P公司的稅率25%。
(6)逆流交易遞延所得稅的影響進行分攤
借:少數股東損益 ???????????0.3[=1*30%]
貸:少數股東權益 ??????????0.3
抵銷及調整后的結果:
收入:10[S公司確認銷售收入]-10[合并抵銷]=0【即合并報表視同未發生銷售及采購交易】
成本:6[S公司確認銷售成本]-6[合并抵銷]=0【即合并報表視同未發生銷售及采購交易】
存貨:10[P公司確認采購]-6[S公司結轉存貨]-4[合并抵銷]=0【即合并報表上的存貨仍為S公司原成本】
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P公司凈利潤-1,000(=2.38-2.38-1,000)+S公司凈利潤3.4(=10-6-0.6)-內部銷售未實現損益的抵銷4(=10-6)+內部銷售的遞延所得稅影響1-內部銷售中實現的少數股東損益-0.18(1.02-1.2)-遞延所得稅中實現的少數股東損益0.30=-1,000+0.28【內部交易本身不產生損益,即影響凈利潤0;但S公司納稅母公司承擔0.6×70%,即影響凈利潤-0.42;合并報表層面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母公司享有1×70%,即影響凈利潤0.7】
少數股東損益:1.02-1.2+0.3=0.12【內部交易本身不產生損益,即影響損益0;但S公司納稅少數股東承擔0.6×30%,即影響損益-0.18;合并報表層面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少數股東享有1×30%,即影響損益0.3】
3-5對少數股權遠期收購義務的會計處理
企業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對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進行分類時,應當考慮企業集團成員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間達成的所有條款和條件,以確定企業集團作為一個整體是否因該工具承擔了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義務。如果一項合同使發行方承擔了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回購自身權益工具的義務,發行方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將該義務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其金額等于回購所需支付金額的現值。
監管實踐發現,部分公司對于附少數股權遠期收購義務的企業合并相關會計處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現就該事項的意見如下:
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中,如果購買方存在對少數股東的遠期收購義務,在合并財務報表中,企業承擔了一項不能無條件避免的支付現金以回購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義務,在合并日應將該回購義務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金額為回購義務所需支付金額的現值。
企業應根據合同條款的具體約定,判斷少數股東權益是否實質上仍存在并進行相應會計處理。如果相關事實表明少數股東實質上仍享有普通股相關權利和義務,則在合并財務報表中應繼續確認少數股東權益,企業確認上述金融負債的同時應沖減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沖減留存收益)。反之,如果少數股東不具有普通股相關權利和義務,如不享有表決權、分紅權、股票增值收益權等,則在合并財務報表中不應再繼續確認少數股東權益,而應將上述金融負債視為合并成本的一部分。
致同提示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第十一條(CAS 37.11,對應IAS 32.23),如果一項合同使發行方承擔了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回購自身權益工具的義務,即使發行方的回購義務取決于合同對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權,發行方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將該義務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其金額等于回購所需支付金額的現值(如遠期回購價格的現值、期權行權價格的現值或其他回售金額的現值)。
集團合并報表中,貸方解決了金融負債計量問題,但借方涉及的是《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中少數股東權益的列報問題。《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會計類第3號》明確借方的處理取決于少數股東權益是否實質上存在。如果少數股東仍具有普通股相關權利和義務,如享有表決權、分紅權、股票增值收益權等,則在合并財務報表中應繼續確認少數股東權益,在確認上述金融負債的同時應沖減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沖減留存收益)。
可參考參考證監會《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案例解析(2020)》“案例3-16 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中少數股東持有的賣出期權的會計處理”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會計監管動態(2022年第5期)》“新設子公司附有回購義務時的會計處理”。
3-6租賃資產利息費用相關會計處理
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于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是指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生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和存貨等資產。具體計算借款費用資本化金額時,應區分專門借款與一般借款分別予以處理,其中,專門借款指的是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專門借入的款項。
監管實踐發現,部分公司對于租賃負債利息費用的會計處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現就該事項的意見如下:
企業應當將租賃負債視同為獲取使用權資產而發生的專門借款。使用權資產作為一項權利資產,租賃期開始日即可供承租人使用,因而無論租賃資產本身是否達到企業計劃用途,使用權資產于租賃期開始日便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租賃負債相關利息費用不應資本化計入使用權資產。租賃期開始日后,租賃負債可視同企業的一般借款。
致同提示
租賃負債屬于《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準則適用范圍。《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2018修訂)將承租人會計處理修改為單一模型,該模型以所有租賃均為承租人提供了融資的假設為基礎(IFRS 16.BC45),因此應當將租賃負債視同為獲取使用權資產而發生的專門借款。
使用權資產是一項權利,因此,自合同生效之后,該權利已經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租賃負債相關利息費用不應資本化計入使用權資產。租賃期開始日后,應將租賃負債作為其他符合資本化條件資產(如有)的一般借款處理。
示例:X公司于2X22年1月簽署了為期10年的廠房租賃合同,并根據租賃準則分別確認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假設使用權資產采用年限平均法攤銷,2X22年攤銷金額為500萬元。租賃負債的增量借款利率為4%,2X22年租賃負債的利息費用為400萬元。由于租入的廠房為毛坯狀態,公司開展了實質性改擴建工程,該改擴建工程支出1,000萬元符合資本化的條件。
基于2X22年度改擴建工程的資本加權平均支出(包括使用權資產的攤銷)1,500萬元,租賃負債利息費用可以按照一般借款的原則資本化計入改擴建工程的成本。
3-7承租人為使租賃資產達到企業計劃用途所發生的運輸、安裝費用相關會計處理
資產是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使用權資產成本包括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其中初始直接費用,是指為達成租賃所發生的增量成本。
監管實踐發現,部分公司對于承租人為使租賃資產達到企業計劃用途前所發生的運輸、安裝費用相關會計處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現就該事項的意見如下:
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對租賃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承租人為使租賃資產達到企業計劃用途所發生的運輸、安裝費用,與達成租賃無關,不屬于承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不應計入使用權資產成本。上述費用支出如果形成了其他準則所規定的資產,企業應按照相關準則進行處理;如果未形成其他準則所規定的資產,企業應進一步判斷其是否符合資產的一般定義,以確定是否將其計入長期待攤費用。
致同提示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應用指南,初始直接費用,是指為達成租賃所發生的增量成本。增量成本是指若企業不取得該租賃,則不會發生的成本,如傭金、印花稅等。無論是否實際取得租賃都會發生的支出,不屬于初始直接費用,例如為評估是否簽訂租賃而發生的差旅費、法律費用等, 此類費用應當在發生時計人當期損益。
承租人為使租賃資產達到企業計劃用途所發生的運輸、安裝費用是使用權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后發生的支出,與使用權這一權利本身無關,不應計入使用權資產成本。是否資本化按照固定資產準則或基本準則等進行判斷。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八條,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3-8租賃到期前購買租賃資產導致租賃終止的會計處理
租賃變更導致租賃范圍縮小或租賃期縮短的,承租人應當相應調減使用權資產的賬面價值,并將部分終止或完全終止租賃的相關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企業行使租賃購買選擇權導致租賃終止的,應當終止確認使用權資產以及租賃負債,并將兩者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取得固定資產的成本。
監管實踐發現,部分公司對于不存在購買選擇權的租賃,在租賃到期前購買租賃資產導致租賃終止的會計處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現就該事項的意見如下:
無論租賃雙方是否明確約定購買選擇權,因承租人購買租賃資產導致租賃提前終止,其經濟實質與雙方協商補充增加購買選擇權并立即行權相同。企業應參照租賃準則關于承租人行使購買選擇權的有關規定,將租賃到期前購買租賃資產與終止租賃作為一項交易整體進行處理,因終止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產生的差額調整固定資產初始確認成本。
致同提示
不存在購買選擇權時,承租人在租賃到期前購買租賃資產導致租賃終止,會計處理上,是將購買資產與終止租賃作為一項交易,因終止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產生的差額調整固定資產初始確認成本(觀點1),還是將購買資產與終止租賃作為兩項單獨交易分別處理,因終止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產生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觀點2),可能有不同的理解。
觀點1認為,如果承租人合理預期租賃期將至租賃資產全部剩余經濟壽命,后續購買后仍將按照此前方式使用相關資產,經濟實質并無變化,終止租賃的相關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不合理。
觀點2認為,因并約定購買選擇權,因此不適用購買選擇權的估計變更的相關規定,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第二十九條,按租賃變更處理。公司后續購買資產導致其享有的權利由使用權變更為所有權,資產性質發生了變化,融資也已結算,因此作為兩項交易分別進行處理是恰當的。
《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會計類第3號》明確無論租賃雙方是否明確約定購買選擇權,因承租人購買租賃資產導致租賃提前終止,其經濟實質與雙方協商補充增加購買選擇權并立即行權相同,因此不應確認損益,因終止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產生的差額調整固定資產初始確認成本。
3-9對于職工提前離職按約定方式回售股份的會計處理
職工薪酬,指的是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或補償。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職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務而授予權益工具或者承擔以權益工具為基礎確認的負債的交易。股權激勵計劃是否屬于股份支付,關鍵在于判斷企業為獲取職工提供服務所付出的交易對價,是否與自身權益工具價值密切相關。
監管實踐發現,部分公司對于向職工授予股份,并約定職工在服務期內離職需按照約定方式回售股份的會計處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現就該事項的意見如下:
實務中存在一些股權激勵計劃,職工需通過提供一段期間的服務以獲取低價認購的股份,如果職工在服務期內離職,股權激勵計劃將要求職工將股份回售給公司。職工盡管因離職未取得相應股份,但將股份回售仍可取得一定的收益,例如回售價格為認股價格加固定回報率或者每股凈資產等。
上述股權激勵計劃中,如果職工因回售股份取得的收益與企業自身權益工具價值相關,則屬于股份支付,企業應當按照股份支付準則有關規定,確認相關費用;如果職工回售取得的收益與企業自身權益工具價值沒有密切關系,則不屬于股份支付,企業應當按照職工薪酬準則有關規定,在職工為取得該收益提供服務的期間內分期確認職工薪酬費用。
致同提示
如果明確約定“人走股退”,激勵對象離職或退休時必須按認股價格加固定回報率或者每股凈資產回售,則企業為獲取職工提供服務所付出的交易對價,與自身權益工具價值不相關,應作為職工薪酬進行會計處理。
如果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待期內員工離職,按照認股價格加固定回報率或者每股凈資產回售,滿足可行權條件后解鎖,則對于預計會離職的員工按職工薪酬準則處理,對于預計不離職的,仍屬于股份支付的范疇。
3-10搬遷補償事項的會計處理
搬遷補償事項中,企業通常與政府約定將拆除房屋建筑物后的土地交付給政府,政府綜合考慮地上房屋建筑物價值、土地使用權價值、停工損失及其他搬遷支出等因素后,向企業支付搬遷補償款。對于因公共利益進行搬遷,并且收到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企業應當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除此以外收到的搬遷補償款,應當按照固定資產、政府補助等會計準則進行處理。其中,政府補助指的是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企業獲得政府補助,通常無需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務等對價。
監管實踐發現,部分公司對于不滿足“因公共利益進行搬遷”以及“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事項會計處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現就該事項的意見如下:
對于企業收到的不滿足專項應付款確認條件(“因公共利益進行搬遷”以及“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一般情況下認為,在滿足市場化原則、補償價格公允的前提下,該款項實質上是政府為取得土地使用權等資產向企業支付的交易對價。對于實踐中存在的各類搬遷補償名目,企業通常應當將其整體作為資產處置對價進行會計處理,除非有確鑿證據表明搬遷補償款存在政府補助成分(如提前搬遷獎勵款等附帶額外政策條件和使用條件的獎勵),且政府補助與資產處置部分能夠明確區分,則對于政府補助部分,企業應當按照政府補助準則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對于企業為履行上述資產處置交易而發生的房屋及其他附屬物拆除損失、搬遷費用、停產停業期間支付的職工薪酬等費用,如果預計能夠通過未來資產處置對價予以補償的,企業可以按照流動性將其暫時計入其他流動資產或其他非流動資產,在處置資產終止確認時轉入損益,否則應當在相關費用發生時計入損益。
致同提示
政府與企業簽訂的搬遷補償協議中,通常會約定多項補償內容,例如土地補償費、房屋拆除補償費、設備搬遷拆除補償費、安轉運費用、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按時搬遷獎勵額費等。
《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會計類第3號》明確,搬遷補償通常是一項整體交易,合同中補償對價的構成只是定價時的考慮因素,是定價的一種方式,其交易實質為資產處置,而分拆可能難以證實公允性,因此通常應當將其整體作為資產處置對價進行會計處理。
由于作為整體交易處理,為履行上述資產處置交易而發生的房屋及其他附屬物拆除損失、搬遷費用、停產停業期間支付的職工薪酬等費用應先予以資本化(預計不能獲得補償的除外),在處置資產終止確認時一次性轉入損益。
3-11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試運行產品的會計處理
試運行產出的有關產品或副產品在對外銷售前,符合存貨準則規定的應當確認為存貨,符合其他相關準則中有關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相關資產。測試固定資產可否正常運轉而發生的支出屬于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的必要支出,應當按照固定資產準則的有關規定,計入該固定資產成本。
監管實踐發現,部分公司對于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試運行產品的成本確認與計量問題,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現就該事項的意見如下:
存貨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費用,是企業正常設計生產能力下的必要合理支出。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試生產的存貨,應以正常設計生產能力下的必要合理支出為基礎,確認相關存貨成本,試運行期間實際投入金額超出存貨成本的部分計入在建工程。正常設計生產能力下的必要合理支出,應結合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后的正常設計產能、產品正常生產投入產出比等因素考慮。
致同提示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規定,試運行產出的有關產品或副產品在對外銷售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規定的應當確認為存貨。運行銷售屬于日常活動的,在“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項目列示,屬于非日常活動的,在“資產處置收益”等項目列示。
由于固定資產處于試運行狀態,研發處于過程中,因而形成的資產成本不包括相關在建資產的折舊或攤銷。除此以外,需要對試運行中發生的成本費用在形成的產品與在建或研發項目的成本或費用之間進行合理分攤和歸集。
示例:X公司計劃建設一條新生產線以擴大產能。2X22年1月,工程建設和設備安裝基本完成,X公司對新生產線進行了測試,在試運行過程中,投入原材料100萬元、生產線上的人工成本50萬元、生產線所在廠房折舊、電費等制造費用30萬元。根據設計,預計正常產能為100件合格產品,但試運行過程中僅產出合格產品40件,2X22年6月末這批產品完工并入庫。2X22年8月,公司將該批40件產品對外銷售,實現銷售收入120萬元(每件3萬元)。
2X22年9月,新生產線全部完工,達到設計要求并交付使用,由在建工程轉為固定資產。
對于40件合格產品,如何確認存貨成本?
觀點3符合準則規定,包含直接相關的必要合理支出。由于上述存貨成本未包含生產線自身的折舊,所以毛利率可能會高于正常生產情況下的毛利率。
沒有分攤至存貨成本的剩余試運行支出,其實質為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的必要支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有關規定,計入該固定資產成本。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試運行銷售都計入營業收入,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判斷是否屬于“日常活動”。日常活動,是指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所從事的經常性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活動。例如,研發樣機銷售是否屬于日常活動,需要結合企業的研發模式及特點、研發樣機的形成數量、預計用途等綜合判斷。不能僅憑研發活動本身是經常性活動就自動認定研發樣機銷售就是日常活動。
二、《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會計類第2號》內容概要
三、《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會計類第1號》內容概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