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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顧謹豐
來源:巨豐投顧、好股票應用
證監會、司法部擬對《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舉旨在更好發揮律師事務所作為證券中介機構的“看門人”作用,推動提升證券法律服務水平,推進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
在拓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領域方面,《管理辦法》相應增加了新的證券法律業務種類,包括首次公開發行存托憑證及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并公開轉讓、非上市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轉板;公司債券的發行及交易、轉讓;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的設立等。同時,為發揮律師專業優勢,進一步提高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質量,明確了律師事務所可以組織制作招股說明書;律師事務所會同保薦機構起草招股說明書的,鼓勵律師對招股說明書相關內容進行驗證。
《管理辦法》擬刪除立案調查與業務受理審核掛鉤的規定。掛鉤機制是在當時取消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的大背景下,為防控律師執業風險外溢所作出的專門安排,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和客觀的監管需求。隨著相關制度的出臺和落地,通過掛鉤機制約束律師事務所執業行為的需求逐漸弱化。近年來,不少執業律師、專家學者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多次呼吁對該機制的必要性進行再評估。經審慎研究,并聽取多方意見建議,《管理辦法》擬刪除相關規定。
完善證券法律服務監管規定也是《管理辦法》擬修訂內容之一。具體而言,擬規定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當按照規定報證監會和司法部備案;增加律師事務所完成核查驗證的工作要求;規定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證監會的要求,定期報送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基本情況;補充完善了行政監管措施適用的情形。
《管理辦法》擬加強律師事務所建立健全風險控制制度的要求。具體包括建立健全分工合理、權責明確、相互制衡、有效監督的風險控制制度,覆蓋證券法律業務涉及的立項、利益沖突審查等各個方面;風險控制制度應當明確利益沖突審查、律師執業過程中所知悉的內幕信息和未公開信息管理、律師在執業過程中買賣證券、廉潔從業等方面的具體要求;律師事務所應當結合自身情況,建立風險控制委員會、風險控制部門或者設置專門的風險控制崗位。
此外,《管理辦法》擬健全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法律責任體系。對于一些違反證券法規定或者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情節較為嚴重的情形,《管理辦法》在立法授權范圍內規定了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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