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奇Kimi
2020年12月公司通過力同投資進行股權激勵,并約定員工自本次增資工商變更登記完成之日起48個月以內以及員工持股平臺成立之日起至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員工擬轉讓其在持股平臺的財產份額或出質該等財產份額,必須經員工持股平臺的普通合伙人的書面同意且只能向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其他員工轉讓。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請發行人說明: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員工離職,員工持股平臺的普通合伙人是否存在不同意轉讓的情形,結合員工持股平臺合伙協議、員工持股計劃中關于服務期、鎖定期、份額轉讓及定價情況的相關條款,說明股權激勵計劃服務期認定為48個月的原因?
回復:
力品藥業員工股權激勵的相關增資工商變更登記完成之日為2020年12月7日,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預計不早于2023年。根據股權激勵相關協議,發行人員工持股平臺的主要約定如下:
由上,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員工存在特殊原因提出離職的,經過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書面同意后,可向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其他力品藥業員工轉讓份額。
為進一步明確轉讓條件,力同投資的普通合伙人葉誠出具書面確認:“若員工持股平臺中的員工在職期間未曾違反公司相關規定,有合理理由離職,且按照股權激勵相關協議約定的條件進行轉讓,本人將予以同意,股權轉讓價格按市場價格協商確定?!?/p>
因此,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員工離職,在符合股權激勵相關協議約定的前提下,不存在普通合伙人不同意轉讓的情況。
結論:
服務期條款設立的目的是為激勵員工持續為發行人提供服務,約束激勵對象如果在未滿足服務期要求的情況下離職,則必須根據協議約定的價格計算方式將股權進行轉讓。
鎖定期條款設立的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保證發行人股權結構的穩定,股權激勵相關協議中未對股權轉讓價格進行限制約束,經力同投資的普通合伙人葉誠同意后,股權轉讓價格按市場價格協商確定。
根據上述約束條件,發行人股權激勵服務期認定為48個月準確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