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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1日,佳通輪胎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公司或佳通輪胎)披露收到中國證監會黑龍江監管局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4號)。
經查明,佳通輪胎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佳通輪胎在2020年、2021年年度關聯交易計劃未獲得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情況下,持續發生關聯交易,未按規定及時披露關聯交易事項。2020年,佳通輪胎及其子公司與關聯方至少簽訂人民幣關聯交易合同18.11億元,外幣關聯交易合同2.08億美元;實際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為37.71億元。
2021年,佳通輪胎及其子公司與關聯方至少簽訂人民幣關聯交易合同23.86億元,外幣關聯交易合同1.33億美元;實際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為39.15億元。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監管局對佳通輪胎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罰款。
根據《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違法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受損投資者可以依法起訴索賠,索賠范圍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印花稅。
關于索賠條件,廣州楊森律師認為,暫定為:在2020年6月30日至2021年8月9日期間買入佳通輪胎股份600182,并且在2021年8月10日之后賣出或繼續持有公司股份而產生損失的投資者,可以考慮選擇起訴索賠。
當然,這也只是投資者的訴權,是否有因果關系、重大性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審理作出認定。
針對上述處罰認定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索賠的時效為三年,剩余的時效已不多了。
律師特別提示的是,司法實踐中,審理證券虛假陳述類案件所需時間普遍較為漫長,作出一審判決時往往很可能已過時效。投資者若不及時主張權利,很可能因為時效屆滿而喪失勝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