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圖:富凱IPO財經? 來源:WPS·金山海報·創可貼
南京麥瀾德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麥瀾德)以下簡稱主要從事盆底及產后康復領域相關產品的研發、生產、銷售和服務,相關產品主要有盆底及產后康復設備、耗材及配件、信息化產品等,廣泛應用于醫療機構的婦產科、婦???、婦科、盆底康復中心等專業機構。
麥瀾德此次擬公開發行股票2500萬股,不低于發行后總股份的25%,此次擬募資5.74億元,主要用于麥瀾德總部生產基地建設項目、研發中心建設項目、營銷服務及信息化建設項目。麥瀾德此次保薦機構為南京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代表人,李建勤,張紅。
來源:麥瀾德招股書(上會稿)??制圖:富凱IPO財經
二次闖關科創板實際控制人楊瑞嘉等核心人員是否符合《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
富凱IPO財經了解到,麥瀾德為二次闖關科創板。今年1月26日麥瀾德首發上會卻遭到科創板上市委暫緩審議。富凱IPO財經查詢科創板上市委2022第5詞審議會議結果公告顯示“上市委現場問詢問題1.請發行人代表說明:(1)實際控制人簽署的相關競業禁2止條款是否會導致發行人控股權的不穩定;(2)實際控制人、核心技術人員與偉思醫療簽署的相關保密條款是否會導致發行人核心技術存在權屬糾紛,并進一步說明發行人是否符合《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要求。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明確意見”
會議結果公告顯示“需進一步落實事項顯示,請發行人結合實際控制人歷史上簽署的相關競業禁止條款,以及實際控制人、核心技術人員與偉思醫療簽署的相關保密條款和專利糾紛,進一步說明發行人是否符合《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請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發表明確核查意見?!?/p>
麥瀾德也成為了2022年首家被暫緩審議的企業。當時上市委主要關注企業核心技術的權屬問題,是否符合《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要求。而在上會前的三輪問詢中,上交所也是反復對麥瀾德的科創屬性以及核心技術來源進行問詢,而麥瀾德也不斷解釋自己核心技術的科創屬性以及自主性,可惜在上會時還是沒能說服監管部門。
來源:上交所-上市委會議結果??制圖:富凱IPO財經
麥瀾德實際控制人楊瑞嘉、史志懷任職期間父母親戚朋友以代持形式創辦麥瀾德或將核心技術資產轉移或存在利益沖突
富凱IPO財經翻閱麥瀾德上會稿招股書第1-1-64頁顯示,“楊瑞嘉2007年10月-2013年歷任偉思醫療及其子公司南京偉思瑞翼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產品經理、市場部經理、產品總監;麥瀾德另外一位實際控制人史志懷存在同樣的問題,?上會稿招股書第1-1-65頁顯示”史志懷2001年3月-2013年2月歷任偉思醫療軟件工程師、研發部經理、研發總監;”
來源:麥瀾德招股書(上會稿)??制圖:富凱IPO財經
來源:麥瀾德招股書(上會稿)??制圖:富凱IPO財經
麥瀾德上會稿招股書第1-1-45顯示“2013年1月16日,崔愛堂、楊東、閻玉霞、李立弘、周榮蘭、陳曉艷共同注冊成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設立時的前述顯名股東均為名義出資人,楊瑞嘉、史志懷、陳彬、屠宏林、周干及鄭偉峰為實際出資人(以下統稱"創業股東")?!庇邢薰驹O立時的股權代持情況如下:
來源:麥瀾德招股書(上會稿)??制圖:富凱IPO財經
同時,科創板上市委會議意見落實的回復顯示“請發行人結合實際控制人歷史上簽署的相關競業禁止條款,以及實際控制人、核心技術人員與偉思醫療簽署的相關保密條款和專利糾紛,進一步說明發行人是否符合《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請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南京證券保薦代表人回復:
“小結:經核查,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認為,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在原任職單位任職期間未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原任職單位不存在法定競業禁止義務。楊瑞嘉、史志懷在原任職單位任職期間不存在約定的競業禁止義務,故二人從原任職單位離職前委托親屬設立發行人不存在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情形。楊瑞嘉于2013年7月從偉思瑞翼離職時簽有《員工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書》,該協議僅禁止楊瑞嘉在離職后一年內不得在6家特定公司任職,楊瑞嘉未違反該競業禁止義務。史志懷于2013年2月從偉思醫療離職時未簽署競業禁止協議。楊瑞嘉、史志懷從原任職單位離職后,未收到原任職單位支付的競業禁止補償金,亦無需遵守競業禁止義務。未來即便原任職單位向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提起競業禁止之訴,競業禁止期限及訴訟時效亦早已屆滿,已喪失勝訴可能性,實際控制人不存在因競業禁止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及風險,亦不會對發行人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南京證券保薦代表人回復:
“綜上所述,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認為,楊瑞嘉、史志懷、范璐對原任職單位無法定的保密義務,雖有約定的保密條款,但相關約定未對何為商業秘密和保密信息進行明確具體的約定,僅僅是對于可能構成商業秘密的類型、范疇進行列舉,不能據此認定商業秘密。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根據法律規定,權利人有義務就其商業秘密的載體和具體內容予以明確并舉證,楊瑞嘉、史志懷、范璐簽署的保密條款不構成認定商業秘密的充分條件。楊瑞嘉、史志懷、范璐離職時已按約定進行了工作交接,將相應資料全部歸還原任職單位。發行人現有核心技術均為自主研發或合作研發,不存在侵犯原任職單位商業秘密的情形。離職員工利用其合理掌握的知識、技能、經驗不屬于侵犯原任職單位技術信息的行為,不違反保密義務。楊瑞嘉、史志懷、范璐不存在違反對原任職單位保密義務的情形,未侵犯原任職單位的商業秘密,自發行人設立至今,上述人員也不存在因違反對原任職單位的保密義務或侵犯商業秘密而引致的糾紛?!?/p>
麥瀾德實控人及核心技術人員涉及職務發明認定的專利權權屬糾紛案,麥瀾德侵權相關專利侵權
富凱IPO財經根據麥瀾德上會稿招股書梳理簡單總結,1、公司系實際控制人楊瑞嘉、史志懷等人在偉思醫療任職期間出資創立,2、股權由親屬或朋友代持,3、公司設立后至報告期內,偉思醫療連續提起專利權糾紛訴訟,導致公司擁有的“一種陰道電極”等多項重要專利被法院判定為楊瑞嘉等人在偉思醫療任職期間的職務發明,專利權應歸屬于偉思醫療。富凱IPO財經特意找到當年案卷跟大家一起分享,該案被江蘇法院列為《2017年江蘇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由于案卷內容過長,富凱IPO財經財經提煉核心內容展示,感興趣的可以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搜索案號“案號(2016)蘇民終988號”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制圖:富凱IPO財經
案卷分享
案號:南京中院(2015)寧知民初字第130號
江蘇高院(2016)蘇民終988號
原告:南京偉思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麥瀾德醫療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史志懷、楊瑞嘉、周干、楊東
【裁判要旨】
專利證書所記載的發明人僅是名義上的發明人,專利證書并不具有證明實際發明人的當然效力。當異議人對記載在專利證書上的發明人身份提出異議,并提交了相應的合理懷疑證據時,被告仍需就專利權證書上記載的發明人為實際發明人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在判定某一發明創造是否為職務發明時,應充分運用現有法律關于民事證據的相關規定來認定相關事實,即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在具體判斷過程中,應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基本案情】
南京偉思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偉思公司)系一家專業從事醫療器械等產品的研發、生產、代理銷售的企業。史某某、楊某某、周某均為偉思公司的前員工,分別為偉思公司研發部、產品部、質量部負責人。自2010年起,偉思公司先后申請了十多項專利,這些專利發明人中包括史志懷、楊瑞嘉以及周干。2013年1月16日,南京麥瀾德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麥瀾德公司)登記成立,經營范圍與偉思公司基本相同,楊某為公司股東之一,其他股東均是史某某、楊某某以及周某的親友。麥瀾德公司成立后,史某某、楊某某先后從偉思公司離職,并入職麥瀾德公司工作至今,分別擔任副總經理、總經理。2014年8月,偉思公司發現周某以其配偶名義入股麥瀾德公司并將偉思公司技術泄露給麥瀾德公司后,遂將周某開除。
2012年11月5日,楊某申請了名稱為“一種陰道電極”專利號為201210435831.2的發明專利,即涉案專利。2013年9月13日,涉案專利申請人變更為麥瀾德公司,2014年4月16日,該專利獲得授權并公告,專利權利證書上記載發明人為楊某,權利人為麥瀾德公司。偉思公司認為,楊某本身沒有醫療器械行業從業以及相關研究的經歷,涉案專利的實際發明人應為史某某、楊某某、周某。該三人在偉思公司任職期間,受偉思公司的工作任務指派,長期利用公司的資金、場地、設備、原材料及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進行與涉案專利有關的科研開發,因此涉案專利對應的技術成果屬于以上三人在偉思公司工作期間的本職工作,也是偉思公司分配給其研究項目下的工作內容,涉案專利屬于職務發明,其專利權歸偉思公司所有。麥瀾德公司辯稱訴爭專利系由楊某完成,麥瀾德公司從楊某處受讓了該專利,史某某、楊某某、周某并非訴爭專利的實際發明人,更與史某某、楊某某、周某在偉思公司處的職務無關,權屬應歸麥瀾德公司所有。
【法院認為】
南京中院一審認為:
1.楊某不具備研發涉案專利的工作經驗和研發涉案專利的專業知識和研發能力,結合涉案專利申請、轉讓的事實,楊某不是該專利的發明人。2.偉思公司早已形成了涉案專利的研發方向和研發思路,也已經形成了包含涉案專利技術最主要部分的技術方案,史某某、楊某某、周某具有研發涉案專利的工作經驗和專業能力,長期從事與涉案專利相關的技術工作,對涉案專利的創造性作出了實質性貢獻,故涉案專利的實際發明人系史某某、楊某某和周某,屬于他們的職務發明,專利權應歸偉思公司所有。3.2012年,史某某、楊某某尚未離職就策劃成立與偉思公司有市場競爭關系的公司,且將涉案專利產品作為擬成立公司的主要技術和產品,現二人分別在麥瀾德公司處擔任副總經理和總經理職位。周某被偉思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關系后在麥瀾德公司擔任售后經理一職。可見,史某某、楊某某、周某等離職和跳槽行為早有預謀。楊某某、史某某、周某三人為規避法律,故以楊某的名義進行了專利申請,后再由楊某將該專利轉讓給麥瀾德公司,利用公司法律人格獨立的特點,為己謀利。綜上,南京中院一審判決涉案專利屬于職務發明,專利權應歸偉思公司所有。麥瀾德公司、史某某、楊某某、周某、楊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高院提起上訴。
江蘇高院二審認為:
一、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楊某是涉案專利的發明人。我國專利申請過程中,并不對申請文件中所記載的發明人作實質性審查,專利證書上所記載的發明人僅是名義上的發明人,專利證書并不具有證明實際發明人的當然效力。因此,當偉思公司對記載在專利證書上楊某的發明人身份提出異議,并提交了相應的合理懷疑證據時,楊某仍需就其為實際發明人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但楊某就涉案專利的發明過程、專利申請、專利申請權轉讓的過程等所作陳述,或無確切證據予以證實,或無法得到事實的印證,甚至部分陳述之間相互矛盾,其對涉案專利所屬領域的知識缺乏基本的了解,故難以采信其系涉案專利發明人的主張。本案一審中,楊某在庭審中口述了涉案專利的發明動機和發明過程,但當一審法院根據其陳述要求其提交保存在電腦中的相關資料時,其卻以搬家過程中電腦丟失為由未予提交;楊某在系列案件庭審中先稱其可以熟練操作ProE軟件,且是通過該軟件進行涉案專利的繪制,但當一審法院要求其當庭演示使用該專業軟件時,其體現的對該軟件的操作技能無法達到繪制涉案專利附圖的能力;楊某對涉案專利所屬領域的國內外廠家生產的與專利同類產品基本無法辨識區分;楊某對涉案專利所涉及的導電硅膠的電阻大小、電極的檢測方法、生物相容性要求和國家標準、專利產品的尺寸參數、市場同類產品的價格等問題均無法做出回答;楊某庭審中陳述其將涉案專利的申請權轉讓給了麥瀾德公司,且麥瀾德公司沒有對涉案專利技術進行改進,但涉案專利申請權轉讓《協議書》上的簽字亦非楊某本人所簽,且在之后的庭審中其又稱麥瀾德公司對涉案專利方案進行了改進;在作出涉案專利的發明之前,楊某沒有涉案專利技術領域相關的學習、從業經歷,楊某雖在上訴理由中對以上種種矛盾和不合常理之處進行了解釋,但僅系簡單的辯解,并未提交實質性證據予以佐證,故對其該上訴理由不予采信。
二、涉案專利屬于楊某某、史某某、周某等的職務發明,專利權應屬偉思公司。首先,楊某某、史某某、周某應認定為涉案專利的實際發明人。一方面,正如一審判決所指出,根據史某某、楊某某、周某等人在偉思公司工作經歷,三人均完全具備研發涉案專利的專業知識和研發能力,掌握了涉案專利核心技術,亦有利用偉思公司技術成果為己謀利的動機和故意,而以楊某為發明人名義申請涉案專利系規避法律,理由不再重復。另一方面,楊某并非涉案專利實際發明人,而涉案發明又不會無故產生,再考慮到涉案專利的專利代理機構及代理人與偉思公司同時間段內申請的多項專利為同一機構、同一代理人,偉思公司的上述專利的發明人中,均有史某某、楊某某和周某,而且史某某也在本案中自認,在涉案專利申請權從楊某轉讓至麥瀾德公司之后,答復知識產權局審查意見通知書的相關事宜,均是由其負責跟進并完成。因此,從涉案專利以及相關專利的申請信息亦可看出,涉案專利的完成與史某某、楊某某和周某等人具有密切關聯。綜上,結合楊某某、史某某、周某三人的職業經歷及技術背景,相互之間以及與偉思公司、麥瀾德公司之間的利益關系,涉案專利的申請信息和技術內容,史某某、楊某某、周某關于其并非涉案專利實際發明人的自我否認難以采信。
其次,涉案專利屬于楊某某、史某某、周某執行偉思公司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專利權權屬應歸偉思公司。偉思公司在本案中提交了大量的證據,證明涉案專利與楊某某、史某某、周某等人在偉思公司所從事的工作有關,具體理由與一審判決基本相同,不再贅述。需特別指出的是,麥瀾德公司等上訴主張涉案專利與偉思公司的陰道電極套專利是不相同的,因此涉案專利與偉思公司沒有關系。對此二審法院認為,在職務發明的認定中,并非只有當原告單位能夠舉出包含了與訴爭專利技術完全一致信息的相關證據時,才能將訴爭專利認定為屬于原單位職工的職務發明。本案中,雖然偉思公司的實用新型專利采集肌電的導電部分是不銹鋼片,而涉案專利為可注塑的導電材料(導電硅膠),但從偉思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看出,偉思公司在涉案專利申請前已經認識到了采用不銹鋼片材料的不足,進行了用導電硅膠作為替代材料的研究工作,并提出了陰道電極套的技術方案,該技術方案的思路就是以導電硅膠電極取代傳統的金屬片電極,從而達到一次性使用的目的,這與涉案專利技術方案極其相關,一審法院據此認定涉案專利屬于職務發明具備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法院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麥瀾德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審查。本案中,楊某在一審訴訟程序中訴爭專利的發明過程、專利申請情況、專利申請權的轉讓過程等作出的陳述,或無證據予以證實,或無法得到事實的印證,并且楊某的前后陳述還存在嚴重矛盾。此外,楊某沒有訴爭專利技術領域的相關學習、從業經歷。因此,本案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楊某是訴爭專利的發明人。綜合全案證據可知,偉思公司在2011年就開始針對涉案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進行了立項研發,史某某、楊某某、周某參與了研發過程。再結合麥瀾德公司成立時間、背景、股東構成可以認定,涉案專利的實際發明人為史某某、楊某某、周某,其以楊某的名義申請訴爭專利是為了規避法律,將訴爭專利利益輸送給與偉思公司構成同業競爭的麥瀾德公司。訴爭專利系史某某、楊某某、周某為執行偉思公司的任務而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應歸屬于偉思公司。綜上,駁回再審申請。
【典型意義】
本案系涉及職務發明認定的專利權權屬糾紛。此類糾紛的常見情形一般是單位與員工之間就員工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產生爭議,即單位員工將在職期間或離職后一年內完成的發明創造以其個人名義申請專利并獲得授權,員工為專利權人,而單位主張上述專利系員工的職務發明,權屬應當歸單位所有。此種情形下,雙方對于員工為訴爭專利的發明人身份不存在爭議。而本案特殊性在于:訴爭專利證書上記載的發明人并非原單位員工,而是與原單位沒有關系的第三人,并且該第三人在提出涉案專利申請后,旋即將專利申請權轉讓給了第三人公司,也即本案被告。因第三人公司和名義發明人均與原告沒有直接法律關系,故難以直接適用相關法律規定確定專利權歸屬,而需要結合專利法關于確認發明人身份和職務發明的相關規定予以判定。此外,由于專利法關于確認發明人身份和職務發明的規定又較為籠統,這就需要審判人員發揮審判經驗,充分運用民事證據規則,綜合全案證據認定相關法律事實,以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
在本案審理中,法院正是從證據規則和事實細節入手,首先排除了專利證書上所記載的、與原單位沒有雇傭或委托關系的第三人為實際發明人的可能性;其次,對訴爭專利的技術內容與離職員工在原單位的工作內容進行了技術比對,最終認定訴爭專利系離職員工在原單位任職期間為執行原單位的任務而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非常值得關注的是,法院在判定涉案專利權歸屬的同時,也依據查明的事實,對被告和第三人為規避法律、輸送利益而故意以他人名義申請涉案專利的不正當行為進行了明確評判。本案意義不僅在于對今后可能出現的同類型案件具有重要的參考作用,還在于裁判尺度和結果充分體現了司法加強保護企業創新、引導創新主體誠信創業、公平競爭的態度,具有積極的社會效應。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規定:“發行人業務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的能力:(一)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對發行人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不存在嚴重影響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二)發行人主營業務、控制權、管理團隊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最近2 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清晰,最近2 年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不存在導致控制權可能變更的重大權屬糾紛。(三)發行人不存在主要資產、核心技術、商標等的重大權屬糾紛,重大償債風險,重大擔保、訴訟、仲裁等或有事項,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要發生重大變化等對持續經營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p>
麥瀾德保薦機構基本資料
保薦機構:南京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證券創建于1990年12月,由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發起設立,與新中國資本市場“同齡”。1995年,南京證券劃歸南京市人民政府管理。2012年,南京證券完成股份制改造,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0月,南京證券成功掛牌全國股轉系統。2018年6月13日,南京證券(股票代碼:601990)成功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保薦代表人:李建勤,張紅
來源:中國證券業協會? 制圖:富凱IPO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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